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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換貨與退款政策

7 天猶豫期

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19 條,自收到商品次日起算 7 日內為猶豫期,可不附理由、無須負擔費用退回商品或書面解除契約。猶豫期為鑑賞期非試用期,退回商品須保持完整(本體、配件、贈品、包裝、吊牌齊全),未經使用、無損壞污損。

不適用 7 天猶豫期之商品

依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:

退貨方式與退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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